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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3-11-01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生态环境领域)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生态环境领域)

2023-11-01   作者: 点击数: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有温度”的执法,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织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经对各部门报送的事项清单进行汇总,形成了《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予以统一印发公布。

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的“不罚”“轻罚”清单事项进行公布,可以通过总则、实施规则等形式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适用条件,强调有关适用要求。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时,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主动适用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罚”“轻罚”决定,同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要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修改,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作为裁量阶次,纳入裁量权基准进行管理。要加强对县区业务部门的指导力度,注重宣传引导、强化业务培训,推进本系统标准统一、符合实际、便于操作。要适时对本部门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的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清单内容的,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31013

附件

九、市生态环境局

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违法行为轻微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1.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

2.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日均值未超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超标排放污染物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倍数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1.首次被发现;

2.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1.首次被发现;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5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2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7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

1.首次被发现;

2.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8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全

9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

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

3.无污染物产生;

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0

建设单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13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

2.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3.企业已处于验收阶段;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验收或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4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5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6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1.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7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18

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19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0

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1

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3年内未突发环境事件;

3.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3月通过,环境保护令第34号)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2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24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5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6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7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公开内容不全

2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下列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有《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4.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2.《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4月通过,2023年5月8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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