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临沂市获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5914万元和水污染防治资金2028万元。
资金分配办法根据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和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确定。
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2018年淘汰燃煤锅炉吨数、工业炉窑改造任务量和1-11月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情况为因素分配,水污染防治资金因上级文件要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纳入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建设,并综合考虑前期资金安排和实际情况,支持郯城县沭河郯城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和兰陵县柞城河湿地建设工程两个项目,并以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情况(1-10月)、“水十条”考核的断面数量、污染防治必要程度、环保项目投资、前期预算执行及项目进度为因素分配。
根据分配表,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合计5914万元。其中,兰山区1123万元、罗庄区823万元、河东区238万元、高新区483万元、经开区102万元、临港区254万元、郯城县140万元、兰陵县282万元、沂水县390万元、沂南县322万元、平邑县704万元、费县112万元、蒙阴县211万元、莒南县239万元、临沭县491万元。
国家补助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总计2028万元。其中,郯城县沭河郯城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拟分配1028万元,兰陵县柞城河湿地建设工程拟分配1000万元。
鲁南商报记者 孙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