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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201117-165844-338  发布机构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0-03-30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30   作者: 点击数: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工作方案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为遏制臭氧污染趋势,按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及《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0年底,建成我市VOCs污染防控智慧管控体系,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和重点排放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臭氧浓度恶化幅度明显减缓。

二、重点工作

(一)现场核查(3月15日-5月31日)

自3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吨以上企业核查,重点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VOCs产生量、重点控制VOCs种类(见附件3)及产生量、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及处理工艺、监测方式等,同时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一企一策”,明确治理整改意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制定企业整改期限,“一企一策”一式三份,由企业、核查人员和县区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作为验收依据。其中重点行业(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0吨以上的企业)及重点控制区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于4月3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其他企业5月31日前完成核查。

(二)整改验收(6月1日-11月30日)

按照VOCs治理“一企一策”,企业完成整改后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上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及执法检查,现场核查验收不通过的实施停产整治,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

(三)执法监管(3月15日-11月30日)

自三月中旬开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一企一策”落实情况等。执法中发现企业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组,组织监测、执法、科研力量,建立涉VOCs企业管理台账,加强监督和帮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督导企业制定VOCs减排方案,按期推进工程建设,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资金将重点支持VOCs深度治理,各县区结合实际出台激励政策,鼓励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项目,鼓励企业积极探索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

3.加强监测监控。根据核查结果,优化调整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大于10吨/年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排放量大于10吨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企业可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掌控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并公开排放信息。

附件:1.临沂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规范

2.涉VOCs企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格式

3.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名录

4.VOCs治理设施淘汰工艺目录

附件1

临沂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在汽车、家具、表面涂装、铝型材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胶粘剂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产品,洗涤服务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等清洗剂产品。

2.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原料、溶剂(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高效收集处理、设备与管线泄露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3.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采取“应封则封,负压收集”管理措施,对于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即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固废等应密闭储存,且配套废气(含储罐呼吸废气)负压收集与处理设施,且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固废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需密闭,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高效VOCs废气处理设施。

4.鼓励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露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5.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6.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7.必须综合考虑安全和综合环境影响。治污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治污设施。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稳定,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噁英的产生。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8.排放监控要求。企业应对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去除效率实行全面监控。对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及速率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行业治理要求

(一)石化行业

1.全面加大石油炼制及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密封点泄漏、废水和循环水系统、储罐、有机液体装卸、工艺废气等源项VOCs治理工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区域要进一步加大其他源项治理力度,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设置视频监控装置;推进煤油、柴油等在线调和工作;非正常工况排放的VOCs,应吹扫至火炬系统或密闭收集处理;含VOCs废液废渣应密闭储存;防腐防水防锈涂装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2.深化LDAR工作。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规定,建立台账,开展泄漏检测、修复、质量控制、记录管理等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有关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监督要求,对石化企业密封点泄漏加强监管。鼓励重点区域对泄漏量大的密封点实施包袋法检测,对不可达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

3.加强废水、循环水系统VOCs收集与处理。加大废水集输系统改造力度,重点区域现有企业通过采取密闭管道等措施逐步替代地漏、沟、渠、井等敞开式集输方式。全面加强废水系统高浓度VOCs废气收集与治理,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应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污设施。生化池、曝气池等低浓度VOCs废气应密闭收集,实施脱臭等处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强循环水监测,重点区域内石化企业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4.强化储罐与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加大中间储罐等治理力度,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千帕(kPa)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鼓励重点区域对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8kPa的有机液体采取控制措施。进一步加大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推广油罐车底部装载方式。储罐和有机液体装卸采取末端治理措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

5.深化工艺废气VOCs治理。有效实施催化剂再生废气、氧化尾气VOCs治理,加强酸性水罐、延迟焦化、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工艺过程尾气VOCs治理。推行全密闭生产工艺,加大无组织排放收集。鼓励企业将含VOCs废气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等直接燃烧处理,污染物排放满足石化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酸性水罐尾气应收集处理。推进重点区域延迟焦化装置实施密闭除焦(含冷焦水和切焦水密闭)改造。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合成纤维等推广使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和设备,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

(二)化工行业

1.加强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要开展LDAR工作。

2.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制药、农药行业推广使用非卤代烃和非芳香烃类溶剂,鼓励生产水基化类农药制剂。橡胶制品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使用石蜡油等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优化生产工艺,农药行业推广水相法、生物酶法合成等技术;制药行业推广生物酶法合成技术;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3.加快生产设备密闭化改造。对进出料、物料输送、搅拌、固液分离、干燥、灌装等过程,采取密闭化措施,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加快淘汰敞口式、明流式设施。重点区域含VOCs物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逐步淘汰真空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淘汰喷溅式给料;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密闭式投料装置。

4.严格控制储存和装卸过程VOCs排放。鼓励采用压力罐、浮顶罐等替代固定顶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27.6kPa(重点区域大于等于5.2kPa)的有机液体,利用固定顶罐储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

5.实施废气分类收集处理。优先选用冷凝、吸附再生等回收技术;难以回收的,宜选用燃烧、吸附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水溶性、酸碱VOCs废气宜选用多级化学吸收等处理技术。恶臭类废气还应进一步加强除臭处理。

6.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重点区域化工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VOCs治理操作规程。

(三)工业涂装行业

1.加大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VOCs治理力度,重点区域应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加快实施其他行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

2.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钢制集装箱制造在箱内、箱外、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在确保防腐蚀功能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特种集装箱采用水性涂料。木质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粉末等涂料和水性胶粘剂;金属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粉末涂料;软体家具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固化等涂料。

3.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制造整车生产推广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工艺、静电喷涂技术、自动化喷涂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木质家具推广使用高效的往复式喷涂箱、机械手和静电喷涂技术。板式家具采用喷涂工艺的,推广使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采用溶剂型、辐射固化涂料的,推广使用辊涂、淋涂等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

4.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调配、流平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四)包装印刷行业

1.重点推进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VOCs治理,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高效末端净化设施。重点区域逐步开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推广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辐射固化油墨、低(无)醇润版液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无水印刷、橡皮布自动清洗等技术,实现污染减排。

2.强化源头控制。塑料软包装印刷企业推广使用水醇性油墨、单一组分溶剂油墨,无溶剂复合技术、共挤出复合技术等,鼓励使用水性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低(无)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等。印铁企业加快推广使用辐射固化涂料、辐射固化油墨、紫外光固化光油。制罐企业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水性涂料。鼓励包装印刷企业实施胶印、柔印等技术改造。

3.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含VOCs物料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凹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盖板、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织逸散。鼓励重点区域印刷企业对涉VOCs排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4.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包装印刷企业印刷、干式复合等VOCs排放工序,宜采用吸附浓缩+冷凝回收、吸附浓缩+燃烧、减风增浓+燃烧等高效处理技术。

(五)油品储运销行业

1.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还应推进油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2.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全市范围内加油站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自行或聘请第三方加强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测频次,每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3.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汽油、航空煤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其中,油品容积小于等于100立方米的,可采用卧式储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 kPa的石脑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储存。加快推进油品收发过程排放的油气收集处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频次,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加强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六)玻璃纤维制造行业

该行业是以玻璃颗粒(粉、粒、珠等)为主要原料,加热熔融后抽丝,冷却后使用浸润剂进行软化,缠绕线毂后烘干做出成品的玻璃纤维。浸润剂调配、浸润、烘干等工艺环节产生VOCs,主要污染物为酯类、醇类等,具体治理措施如下:

1.浸润剂原辅材料应存放在密闭空间中,采用下吸、侧吸方式进行负压收集废气,并配套高效废气治理设施;

2.浸润剂调配工序调和罐应封闭调和,并在灌顶加装引风装置并配套废气高效废气治理设施;

3.浸润工序对浸润剂表面产生的VOCs应采取侧吸、上吸等方式进行收集,并配套高效废气治理设施;

4.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应采用高效收集和处理设施。

5.该行业产生的VOCs废气宜采用减风増浓等浓缩加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七)玻璃钢制品行业

该行业是以玻璃纤维为主要原料,树脂、偶联剂、促联剂、阻燃剂等为辅料,生产玻璃钢制品的行业。主要VOCs废气产生点位为原辅材料存储、半成品存放及生产工艺废气,具体治理措施如下:

1.原辅材料及半成品存放应在密闭空间内,并配置高效废气负压收集及处理设施;

2.主要生产工序混料、制衬、缠绕(挤压)、固化、喷涂染色等工艺环节采用集气罩下吸风方式,点对点收集。

3.该行业废气治理采用废气减风増浓或浓缩后燃烧处理。

(八)板材行业

1.压合板行业制胶、混胶、辊涂、布板、凉板等工序应在密闭空间进行,废气采用负压顶吸或侧吸方式收集;

2.密度板行业制胶、混料、发泡、冷压、热压、凉板工序应在密闭空间进行,废气采用负压顶吸或侧吸方式收集;飞锯、角磨、砂光工序产生的废气在除尘后配套建设VOCs高效处理设施;

3.板材行业所有热压工序必须配套全密闭罩废气收集设施,采用自动进出料方式,提高VOCs废气收集效率;

4.板材行业车间内正产生产及非正常生产状况下甲醛浓度均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

5.板材行业VOCs废气处理采用喷淋预处理结合化学吸收、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进行处理。

(九)制药、农药行业

1.原辅材料及产品存放,涉及VOCs排放的,应密闭存储并配套废气负压收集处理设施;

2.真空泵、蒸馏(精馏)塔、离心机、常压反应釜、中转(暂存)罐、烘干等设备产生的高浓度废气应进行全部收集并配套高效处理设施;

3.投料、包装(灌装)、采用乙二醇及含氯有机物作为冷媒等工艺环节无组织逸散废气应配套建设高效收集及处理设施;

4.制药及农药行业产生的高浓度废气采用深度冷凝结合燃烧法等工艺处理,中低浓度废气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处理;含有卤素的有机废气在采用燃烧法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二噁英及酸性气体的控制;

5.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酸化、厌氧等工段产生的废气采用化学洗涤、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等预处理工艺,结合低温等离子工艺进行深度处理。

(十)铸造行业

1.生产过程使用的含VOCs的有机溶剂采取密闭方式存储、运输,无组织逸散废气应通过负压收集配套高效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2.有色金属铸造脱模、射模、清洗、浸胶、晾干、烘干、蜡膜、融膜工艺环节,产生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应密闭负压收集,并配套高效废气处理设施;

3.黑色金属铸造制芯、铸型、制模、浇注、冷却等工段,宜采用下吸风、侧吸风方式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

4.铸造行业VOCs废气经除尘后,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等工艺进行处理。

(十一)焦化行业

1.焦化企业全面开展动静密封点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2.焦化企业脱苯不凝气按照情节生产原则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进入煤气系统;

3.洗油转运、贫油池、洗焦油贫油池、离心机、油渣库等工艺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负压收集有机废气,煤气脱硫不凝气、焦油澄清槽、焦油渣收集桶、氨水澄清槽、罐区(中间槽区)有机废气均应进行高效收集,以上工段产生的VOCs废气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或者直接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且VOCs的去除效率不低于90%;

4.污水站调节、水解酸化、厌氧等工段应密闭负压收集废气,宜采用化学洗涤法、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进行处理。

(十二)橡胶轮胎制造业

橡胶轮胎制造业是以固体生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再生胶)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塑炼、混炼、压延、压出、黏合、成型、硫化等工序,生产各类轮胎的行业。工艺有机废气主要集中在密炼和硫化两个环节产生,其主要污染物为酯类、含苯系物质、含硫有机物、醇类等。有机废气治理措施如下:

1.炼胶工艺全流程产生的废气宜密闭负压收集,采用下进风上吸风的收集方式;

2.硫化工艺产生的废气宜采用设备内引风收集,开盖时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

3.轮胎冷却工段产生的工艺废气采用侧吸风、下吸风方式收集;

4.原料破碎、过筛、搅拌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在除尘后需经喷淋化学吸收、低温等离子等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

5.炼胶、硫化、冷却等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在经除尘、化学洗涤等预处理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6.胶浆废气宜采用吸附工艺进行处理,并定期更滑吸附剂。

(十三)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是以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液态胶)为主要原料生产乳胶制品的行业,主要生产工艺有混料、搅拌、静置、过滤、PVC浸渍、塑化(烘干)、PU浸渍、脱模等,主要有机污染物为稀释剂、增塑剂(DOTP,对苯二甲酸二辛酯)、胶黏剂等产生的有机废气。

1.有机溶剂用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贮存于配置废气负压收集处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

2.混料、搅拌、静置、过滤、浸渍、塑化(烘干)等工艺环节应密闭,并采取负压收集措施;

3.废气治理工艺宜采取喷淋降温、化学洗涤等预处理工艺,结合浓缩燃烧法等高效处理工艺进行处理。

(十四)橡胶再生行业

橡胶再生行业是以废旧轮胎等废旧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以各种再生剂(活化剂、软化剂等)为辅料,经胶粉生产、脱硫、冷却、炼胶等工艺,生产再生橡胶的行业。主要污染物为酯类、醇类、苯系物等,具体废气治理要求如下:

1.软化剂、活化剂等涉VOCs有机溶剂用采用密闭容器存放或者贮存于配置废气负压收集处理设施的密闭空间内;

2.加热挤压产生的高浓度有机废气采用燃烧法进行处理;

3.原料胶团冷却工段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套建设废气负压收集设施,废气先进行除尘预处理,再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处理;

4.污水站调节、水解酸化、厌氧等工段应密闭,配套建设废气负压收集系统,废气宜采用化学洗涤、低温等离子等处理工艺。

(十五)皮革鞣制加工行业

皮革鞣制加工指动物生皮经脱毛、鞣制等物理和化学方法加工,再经涂饰和整理,制成具有不易腐烂、柔韧、透气等性能的皮革生产活动,其主要生产工艺有盐渍、浸水、脱脂、软化、鞣制、湿整理、干整理(喷浆)等。主要有机废气产生工序为盐渍、预浸水工段产生的甲硫醇、甲硫醚、三甲胺等,有机鞣制工段添加的有机溶剂,喷浆工段的涂装废气,污水站调节、厌氧、水解酸化、污泥浓缩、污泥压滤及存储等工段散逸的废气等。废气治理具体要求如下:

1.盐渍工段恶臭气体建议采用低温保存结合生物酶(生物菌)喷淋等方式控制其产生和排放;

2.预浸水、鞣制、涂装工段宜采用敞口处点对点收集方式;污水站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池、污泥浓缩间、污泥压滤及存储间、废皮边角料库等应密闭,废气采用负压收集;

3.污水站、预浸水、鞣制、涂装工段产生废气宜采用化学洗涤、生物滤塔、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等处理工艺;

4.喷浆工段需在密闭空间进行,废气经上压风下吸风方式或侧吸风方式收集,经干式或湿式过滤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处理。

(十六)塑料制品加工行业

塑料制品加工行业是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和物)、再生塑料颗粒为主要原料,经挤压、注射、压制、压延、发泡、吹塑等工艺加工各种塑料制品的行业。废气主要产生于加热挤出、压制、吹塑(发泡)等工艺,主要污染物为酯类、醇类、烯烃类、苯系物。废气治理要求如下:

1.加热挤出、压制、吹塑等工艺产生废气宜采用全密闭负压收集,不能全密闭的采用集气罩上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高效收集;

2.加热挤出、压制、吹塑等工艺产生废气先采用喷淋等冷却方式除油,除油后不凝气采用静电除油及过滤网预处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或者浓缩结合燃烧法进行处理,使用再生颗粒的废气使用焚烧法过程中应充分控制二噁英及酸性气体的产生。

(十七)涂料油墨制造行业

油漆由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油墨以丙烯酸树脂为主要原料,加入甲醇、乙醇、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类溶剂后搅拌分散,经研磨、调色灌装制成。VOCs废气主要产生于混料、搅拌、研磨、分散、灌装等工序,主要污染物为酯类、醇类、苯系物等。废气治理要求如下:

1.涉VOCs的原辅材料、产品不能密封存放的,必须存放于密闭空间内,且配备废气负压下吸风收集及处理系统;

2.搅拌、研磨、分散、调色、小试、灌装等工段,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采用下吸风、侧吸风等方式收集废气;

3.反应釜排空废气必须导入VOCs治理设施处理;

4.罐区呼吸阀宜采用氮封方式减少废气的产生,无氮封的,罐区呼吸废气必须采取高效收集及废气处理设施;

5.高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吸收等预处理,处理后的不凝气及其他工序产生的低浓度有机废气可采用浓缩燃烧法等工艺处理。

(十八)纸浆制造行业

纸浆制造行业以植物(木材及其他植物)或废纸为主要原料,经破碎、清洗、蒸煮、黑白液分离、制浆等工序制造制浆。有机废气主要产生于原料场、浸洗、蒸煮、污水站等,治理要求如下:

1.原料破碎后浸洗、蒸煮工序无组织废气应采取高效收集措施收集废气,建议作为锅炉、窑炉或其他燃烧器的配风进行燃烧处理;

2.污水站调节池、水解酸化池、厌氧池及发酵废气应采取密闭措施对恶臭气体进行有效收集,废气处理采用化学洗涤、低温等离子、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等工艺。

(十九)日用玻璃、日用陶瓷表面处理

日用玻璃、日用陶瓷VOCs废气主要来源于贴烤花预热工段及喷涂固化工段,具体治理要求如下:

1.预热工段密闭,废气负压收集,宜采用喷淋吸收结合低温等离子等工艺进行处理;

2.喷涂固化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进行,采用侧吸或下吸方式收集废气,废气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处理。

(二十)彩钢板制造行业

彩钢板制造行业是以钢板、铁板为主要原料,经压延、裁切、辊涂、覆膜、烘干等工艺后制出成品的行业。有机废气治理要求如下:

1.辊涂工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收集宜采用上吸风结合下吸风中部配风方式;

2.混料调漆工艺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宜采用下吸风方式收集废气;

3.烘干工艺应密闭,废气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

4.涉VOCs原辅材料库、危废库应密闭,采用侧吸风或下吸风方式负压收集废气;

5.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可采用直接燃烧法处理,必须配套建设预热回收利用系统;其他工艺废气需在过滤后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处理,建议配套建设预热回收利用系统。

(二十一)有机肥料制造行业

有机肥制造是指原料来源于动植物、发酵污泥等,经发酵或腐熟等化学处理后适用于土壤并提供植物养分供给的肥料制造,其主要成分为含氮物质。主要生产工艺有原料堆放、破碎筛分、混料、发酵曝气、造粒烘干、冷却筛分等,液态有机肥主要有混料(复配)、发酵、灌装等环节。工艺废气主要为发酵废气。具体治理要求如下:

1.原辅材料应在密闭空间内存放,采用侧吸或下吸方式收集废气;

2.发酵曝气工段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采用负压上吸风方式收集废气;

3.造粒烘干、冷却筛分等环节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废气;

4.原辅材料存放、发酵曝气、造粒烘干、冷却筛分等环节收集废气宜采用喷淋方式结合光催化氧化法或活性炭吸附法降低恶臭污染。

(二十二)危险废物处置行业

危险废物处置行业涉VOCs废气排放的主要环节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罐区、物化车间、多效蒸发室、污水站、污泥脱水间等,具体治理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宜采用中部、底部集气,顶部配风方式设计,进出口应加装风幕墙阻挡废气无组织逸散;

2.物化、多效蒸发、污水站、污泥脱水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采用负压收集废气;

3.罐区呼吸阀采用氮封等方式减少废气无组织逸散,罐区呼吸废气宜采取吸附、吸收、冷凝等措施进行回收或进入蒸汽平衡系统,不能回收利用的废气需进入废气处理系统处理;

4.该行业工艺废气建议直接或浓缩后进入危险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并配套建设备用浓缩燃烧法处理。

(二十三)生活垃圾处理场(站)

生活垃圾处理场(站)主要分为焚烧、填埋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污染物为恶臭,产生点位主要为堆场(库区)及渗滤液调节池、浓缩池、消化池、堆场导气笼等。治理要求如下:

1.生活垃圾焚烧厂库区、运输走廊全密闭,并配置负压收集及新风输入系统,废气全部导入焚烧炉焚烧;

2.生活垃圾填埋堆场宜采用生物酶(生物菌)喷淋等方式直接对恶臭气体进行控制;

3.渗滤液调节池、浓缩池、硝化池、导气笼等点位应采取密闭措施,负压收集恶臭,宜采用焚烧、沼气发电等工艺将废气转换为可利用能源,根据客观条件可选择放散点燃式处理;对不具备燃烧条件的处理场,可在多级化学吸收后,采用生物法、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二十四)人造石板行业

人造石板行业是指原辅材料经配料、搅拌、摊铺、压力成型、烘干固化、定厚、磨光、切割等工序生产人造石板,主要涉VOCs工艺为原辅材料配料、搅拌、摊铺、压力成型、烘干固化等,具体治理要求如下:

1.配料、搅拌、摊铺、压力成型均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采用负压侧吸或下吸风方式收集;

2.烘干固化工序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

3.以上工艺废气宜进行除尘等前处理后导入热风炉内作为配风焚烧处理;不具备导入热风炉条件的,须安装浓缩结合燃烧方式处理,且配置热能回收系统。

(二十五)浸渍纸行业

1.该行业调胶、辊涂、烘干、晾干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调胶、辊涂废气宜采用侧吸或下吸风负压收集废气,烘干和晾干工序采用上吸风方式收集废气;

2.热压、冷压工序需采用密闭式集气罩负压收集废气;

3.该行业废气宜采用浓缩燃烧或直接燃烧方式处理废气,且配套建设预热回收系统。

附加2

涉VOCs企业“一企一策”整改方案格式

*****有限公司

VOCs综合治理一企一策方案

****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核查时间

涉VOCs原辅材料

年使用量

涉VOCs产品

年产量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名称、年使用量、年排放量

现有VOCs收集

及处理设施、

达标情况分析

VOCs排放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

全厂VOCs现有

产生量及排放量

产生量

排放量

强制性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鼓励性整改措施

及整改时限

项目整改投资额

(万元)

整改完成后VOCs排放量(估算)

核查人员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及联系方式

附件3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名录

一、O3前体物

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三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二、PM2.5前体物

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

三、有害物质

苯、甲醛、氯乙烯、三氯乙烯、丙烯腈、丙烯酰胺、环氧乙烷、1,2-二氯乙烷、异氰酸酯类、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乙烯*、乙醛等

四、应税污染物a

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丙烯腈、氯乙烯、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

五、恶臭物质

甲胺类、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苯乙烯、异丙苯、苯酚、丙烯酸酯类等

注:1、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主要来源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带*物质摘自《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

3、应税污染物a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附件4

VOCs治理设施淘汰工艺目录

1.单一低效光催化氧化设施;

2.单一低效低温等离子设施;

3.不便于更换活性炭的活性炭吸附设施;

4.活性炭填充量不达标(1吨活性炭吸附100千克VOCs)的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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