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全省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9〕1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废铅蓄电池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以及前期现场核查情况,我局核查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纳入全省废铅蓄电池回收试点企业的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
规范管理是彻底改变目前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乱象的根本途径,是实现无序收集向有序收集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是不断完善全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铅酸蓄电池生产、 销售、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再生处理等产业链闭环可追溯管理模式,实现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目标的有效举措。规范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行为,有利于促进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事故(件),有利于建立防止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保障环境安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有关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的规范管理。
二、规范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收集。贮存和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企业收集行为。各收集站、暂存点要按照“合法、规范、有序”的原则, 规范开展收集、贮存和转移业务,规范废铅酸蓄电池流向,禁止非法拆解、杜绝倒酸、严厉打击非法冶炼及非法收集等各种违法行为,建立防止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
(二)收集转移资质。收集站具备项目建设的各种法律资格和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备招投标、跨省转移的资质。暂存点不具备项目建设的法律资格,不具备招 投标、跨省转移资质。暂存点所属收集站位于本市范围之外的,在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隶属收集站具备相关资质的文件。
(三)收集范围。收集站的收集范围,为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跨市、区收集时,原则上收集所属区域暂存点、招投标或单位集中更换、相关部门依法查扣罚没等较为集中的废铅酸蓄电池,不得从事委托或零星收集业务。暂存点的收集范围,原则上为所在的行政区域内。暂存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转移到所属收集站或较近的收集站贮存。
(四)贮存量及时间。收集站的贮存时间,不超过一年。暂存点的贮存时间为 10 天, 贮存量不大于 30 吨。
(五)转移审批。各收集站、暂存点的收集和转移实行备案公告制度,凡在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系统中,统一备案的企业之间转移(省内)的,免于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不需填写转移联单,但要确保运输和环境安全,须填写完整的转移台账和网上申报记录。跨省转移的,需履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填写转移联单,并按审批数量、时限转移。
(六)运输。运输废铅酸蓄电池需使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悬挂相应标志,按相应安全或审批规定的路线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数据报送。各收集站、暂存点于每月 10 日前, 在山东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系统中报送上月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记录。将月报表、双方出入库磅单等纸制材料自行留存,作为各级检查的原始资料。
(八)监督管理。各分局要做好本行政区域收集站、暂存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可从系统内通过各自账号、密码(与山东省固废申报信息系统相同)查看本行政区域收集站、暂存点的收集、转移等情况,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并依法调查处理。
(九)处罚。各收集站、暂存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取消收集转移资格、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1、设施建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超范围经营、超期贮存的;
3、故意扰乱山东市场收集秩序的;
4、收集不明来源或已拆解,又不能说明原因的;
5、收集、转移省外无转移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6、台账、磅单及某他数据故意造假的;
7、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的;
8、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9、非法拆解、恶意倒酸、非法冶炼等污染环境的;
10、被取消资格的收集站所属的全部暂存点,与收集站资格一同取消。
三、法律效力及时限
本通知文件具备山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的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许可证( HW49,900-044-49)的所有属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通知文件有效时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自动失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收集 、贮存和转移运营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收集体系建设,支撑全省收集、贮存 、转移工作的有序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突出源头管控。强化废铅酸蓄电池源头管理,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和巩固”山东试点”成果,推行铅酸蓄电池扫码技术,规范收集行为,充实完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的目标。
(二)强化收集站监管责任。各收集站对所属暂存点负有连带法律责任,要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积极指导、监督所属暂存点的收贮转运行为,须签订”授权书”, 明确责任要求。各暂存点要自觉接受隶属收集站的管理,签订“承诺书”,明确承诺义务。各收集站、点要严格管理委托收集人员,所委托收集人员应为本公司或其他经培训合格、具备持证上岗条件的人员,且对委托收集人员的收集、转移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共同做好日常收集、贮存、转移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相关政策、规定,通过“以旧换新”“有奖销售”“有奖举报”“有奖扫码”等活动,提高和激励广大市民群众的积极参与程度,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执法检查。各分局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收贮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废铅酸蓄电池全部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
附件:1.临沂市纳入全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范围的废铅蓄电池收集站企业名单
2.临沂市纳入全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范围的废铅蓄电池暂存点企业名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