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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2026〕1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6-03-24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61


当事人名称: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E6TDHMXY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后站村彭庄路与银杏路交汇以北360米处路西

202619,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6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19日;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19日;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截图1张;提取时间:202619;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提交

7北流市国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货明细表(含现场收货人员签字)照片1张;提取时间:202619;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开始建设时间

8承诺书1份;提取时间:202619;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9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型企业。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115;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未按照我局202619日下达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6401091号)要求停止建设,仍在建设的情况。

12现场照片证据2张;拍摄时间:2026115;拍摄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未按照我局202619日下达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临环责改字〔2026401091号)要求停止建设,仍在建设中。

13评估意见书1份;提供单位:临沂开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项目总投资金额。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3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为1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本裁量等级为2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1741元整。大写:壹仟柒佰肆拾壹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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