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3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奕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T06QJ60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花埠岭村老206国道西
2025 年12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5年1月18日对车辆鲁QQ91V8出具了一份编号为371311922501181530041011的排放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调阅监管系统该车的双怠速过程数据曲线,发现其在怠速采样阶段转速高达2400转左右,高怠速阶段转速同样高达2400转左右;在2025年6月10日,对车辆鲁W90781出具了一份编号为371311922506101039151021的排放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调阅监控系统外观照片,发现后处理装置有明显泄漏痕迹的照片,系统外观检查通过并出具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2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关于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1的通知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具有检验检测资质。
7、校准证书相关材料4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使用经依法鉴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8、鲁W90781、鲁QQ91V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9、鲁W90781、鲁QQ91V8收款收据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违法所得金额。
10、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大气监督帮扶反馈问题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
11、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5日;提供单位:山东中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12、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3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6年1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申辩,认为鲁W90781车辆排气筒存在泄漏不是外观查验的否决项目,且检测时取样探头插入深度为400mm,不会对检测数据造成影响,且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将该车辆召回发现排气筒泄露为外表腐蚀性表皮脱落,对泄露处分别采取物理密封进行处理和保持原状态两种方式进行检测时均为合格。综合以上认为对鲁W90781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事实认定缺乏标准依据、理论依据、事实依据。关于鲁QQ91V8车辆出具合格报告,你单位认为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中8.1.2.1)标准要求对该油电混合车型进行了检测并进行了召回复检验证,结果为合格,不存在主观意义上改变检测条件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我局认为一是通过调取鲁W90781车辆在封堵前二氧化碳数值明显高于封堵后的数值并且封堵后氧气含量明显增加。封堵前低怠速、高怠速测量值要高于封堵后的测量值,认定该车辆存在明显泄露。二是经调阅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该车辆初检及召回复检均未对泄露的位置进行维修与外观检查“车辆进排气系统无有任何泄露”情况存在明显差异。三是车辆复检的检测数值只能证明复检当日情况,无法证明初次检测时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对鲁W90781车辆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鲁QQ91V8车辆,该车辆虽为油电混合车型,在怠速检测时提高了油门转速存在未真实测量怠速的数值且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4.3))要求,对于所有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采用工况法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期间,如果发动机自动熄火进入纯电模式,导致无法获取发动机转速,纯电工作模式工作期间数据记录应为0(包括排放数据和转速),过量空气系数和转速数据不作为检测是否有效的判定依据,但该车辆的怠速与排放数据均可读取,综上认为鲁QQ91V8车辆检测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4.3))要求,同时也不符合《汽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中3.16)中对怠速的定义,因此对鲁QQ91V8车辆提出的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不足5辆”裁量等级为1级;(2)资质情况“再计量认证有效期,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裁量等级为1级。
(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元整。大写:壹佰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