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23号
当事人名称:孙某岭
身份证件号码:3728***3532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汤庄办事处大丁庄村593号
2025 年9月2日,我局对你在罗庄区褚墩镇西卜庄村(原临沂市希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对过坑塘内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擅自堆放大理石磨边污泥工业固体废物,造成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倾倒存放不明固体废物空地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9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倾倒存放不明固体废物空地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9月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4、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人:孙士岭;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孙士岭存放固废体废物聊天记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日;提供人:马磊;证明内容:孙士岭存放固废的具体重量及收取费用的价格。
6、枣庄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固废倾倒协助调查函的回复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日;提供单位:枣庄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固废的产出单位及倾倒固废的具体重量的线索。
7、枣庄润乾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消除污染处置一般固废联单2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枣庄润乾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一般工业固废进行依法处置的重量。
8、枣庄润乾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术服务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日;提供单位:枣庄润乾石英石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一般固废进行依法处置的价格。
9、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孙士岭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23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污染防治类第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为5级;(2)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3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拒不整改”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裁量等级为2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7500元整,大写:壹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