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35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鑫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NT6HY4C
地址:临沂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老沂庄村
2025 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新建2000吨塑料膜、塑料板加工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鑫达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鑫达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山东鑫达机械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投资金额。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3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停止建设。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35 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级;(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3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333元整,大写:贰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