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2025〕3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80791527H
地址:罗庄区汤庄街道办事处中店子村
2025 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通过调阅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25年10月17日你公司排放的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为37.5mg/m³(标准限值35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20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关于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年产550万m2内墙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备案意见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进行环保备案。
7、排污许可证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
8、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7日在线监测数据1份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小时烟气流量和氧含量上升情况。
9、关于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干燥塔设备故障的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采取的补救措施。
10、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向我局推送该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线索。
11、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康都瓷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12、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2025〕3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的通知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日常监管,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