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2025〕28号
当事人名称:祝某峰
身份证件号码: 3713***791
地址:山东省兰陵县大仲村镇林官庄村407号
2025 年8月21日,我局对你承包的东泉里堡村村民土地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露天存放鸡粪,现场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东泉里堡村支部书记杨青芝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21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东泉里堡村支部书记杨青芝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27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5、祝加峰的电子档案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1日;提供单位:沂堂镇派出所;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2025〕28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环保法律学习,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