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20号
当事人名称:罗庄区刘海良复合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刘海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11MA3R2F0RX1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三岗店子村工业园
2025 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年产6万平复合材料生产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的复合机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1台光氧催化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罗庄区刘海良复合材料厂;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罗庄区刘海良复合材料厂;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取得环评相关手续。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罗庄区刘海良复合材料厂;证明内容:该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年产6万平复合材料生产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的复合机工序正常生产时,配套建设的1台光氧催化处理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已开启,已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9、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措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级;(2)建设地点“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