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罗庄区鑫茂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徐旺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34695788Y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张册公路黄山镇驻地段路东武河大桥北1华里处
2025 年8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2#、3#、4#、5#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未达标,油气回收密闭性检测结果未达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8月15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1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罗庄区鑫茂源加油站;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临沂市罗庄区鑫茂源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临沂市罗庄区鑫茂源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罗庄区鑫茂源加油站;证明内容:该单位已取得环评手续并完成验收。
6、检测报告(中衡检字(2025)第25081601A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加油枪2#、3#、4#、5#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未达标。
7、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为小微企业。
8、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单位两年有行政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2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确定,不予裁量”。(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0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