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33-2号
当事人名称:赵某浩
身份证件号码:3713*****214
地址:罗庄区付庄办事处西北村220号
2025 年10月13日,我局对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直接负责的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在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情况下,未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擅自开工建设办公楼地基和2条内部道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2、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10月1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10月1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作为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直接负责人员,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赵浩浩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当事人信息。
6、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已委托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7、委托书1份(受委托单位山东英石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山东英石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取得开展新项目建设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授权。
8、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9、《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概述第1页、第2页截图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原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涉及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人:赵浩浩;证明内容: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1、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系统截图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赵浩浩两年内无行政处罚。
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33-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级;(2)涉及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3)土壤环境敏感度“第二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你作为临沂市顺弘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地块直接负责人员,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50元整,大写: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