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宝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054969669C
地址:罗庄区沂河路东段北侧
2025 年3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通过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阅了3号环保检测线,2025年1月7日车牌号鲁Q21K2E机动车的车辆检验的监控视频,通过调阅3号线后侧安装的监控视频装置,发现该车辆进行汽车尾气检测期间,视频监控未能清晰拍摄记录操作人员加装延长管过程以及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全部过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3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4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技术负责人公茂兴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6、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5年2月21日对该车辆进行复测,现场已进行整改能完整拍摄到排气管,检测结果达标。
7、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4日;提供单位:临沂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2025年2月21日对该车辆进行复测,检测结果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的通知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档案管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