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7-2号
姓名:彭士奎
2025年2月27日接生态科反馈,2025年5月22日我局对你负责的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3月你单位对位于高都街道办事处罗程路以南、陷泥河以西的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部分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2024年5月份开始你单位在该地块开展体育馆项目建设,2024年11月22日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部分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申请评审。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5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已取得授权内容。
6、关于将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
7、《临沂市罗庄区罗程路与陷泥河交汇处西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委托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8、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部分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临沂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高都校区)涉及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土壤环境敏感度为第二类建设用地、2024年3月份委托山东众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采样工作。
9、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未予受理。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罗发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为小微企业。
11、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公司2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7-2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级;(2)涉及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3)土壤环境敏感度“第二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750元,大写: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