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绪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PE1AY6D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电厂路交汇处往南300米路东
2025 年3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通过临沂市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调阅了环保检测线电子档案,调阅发现2024年12月12日车牌号鲁Q1939R机动车车辆检验的过程图片,显示该车辆检测过程图片16:58:11秒,空气采样阶段显示已插入检测探头。调取操作间视频监控显示16:58:11秒该时间段为自由加速开始时三次吹拂时松油门状态,分析仪监控显示同时间段内为正在测量状态,电子档案检测过程照片与视频监控的时间内容不一致。调阅了2025年1月8日车牌号鲁MJ5E20机动车车辆检验时的过程检验照片,发现该检测过程照片显示后高怠速检测时间为11:55:19秒未插入检测探头,而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插入探头时间为11:55:27秒,电子档案检测过程照片与视频监控记录显示高怠速与探头插入时间不一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4张、影视光盘1份;拍摄时间:2025年3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3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测站站长周继光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鑫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及授权内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并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排放检验问题档案不足50辆”裁量等级为1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三个月”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 “鉴于已无法改正,不予裁量”;(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0级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