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11MA3C65RH05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沟东村
2025 年3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00吨塑钢打包带、1000吨纤维带生产加工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生产设备投放到厂房内,已投放设备包括干燥转鼓3台、储料仓1台、收卷机4台,以上设备均未接电,不具备生产能力,现场未发现存在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现场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5年3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5年4月1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现场仍无生产痕迹,与前期一致。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8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孟庆彬进行调查询问。
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6、承诺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承诺在未取得环评批复前不再开工建设。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及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金额。
8、高压供电方案答复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正在申请工业用电,不具备生产条件,未生产。
9、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系统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已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10、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8日;提供单位: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的通知第九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序号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满足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3.无污染物产生;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2025年4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德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复查,现场仍无生产痕迹,与前期一致。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