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DXA8YF6G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龙泉官庄振兴路与工业路交汇北400米路东
2025 年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年产5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建彩石金属瓦流水线2条钢架冲庄机1台、搅拌机1台,压力机3台等设施,现场无生产痕迹。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2条钢架冲庄机1台、搅拌机1台,压力机3台等设施,现场无生产痕迹的情况。
2、2025年1月8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年产500万平方米彩石金属瓦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擅自开工建设2条钢架冲庄机1台、搅拌机1台,压力机3台等设施,现场无生产痕迹的事实。
3、2025年1月24日受委托人张高峰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建设情况与前期检查一致,已停止违法行为。
4、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合法主体单位。
5、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
7、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金额。
8、2025年1月7日由受委托人张高峰提供的山东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气证明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未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2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的通知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并停止建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