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4〕26-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正华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全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CJ05L0F
地址/住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罗八路52号
2024 年9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新增三台印刷机,纸箱生产项目规模和产能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保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1日由法定代表人杜全良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新增三台印刷机,纸箱生产项目规模和产能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保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2、2024年9月21日由法定代表人杜全良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新增三台印刷机,纸箱生产项目规模和产能发生重大变更未重新报批环保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全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全良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杜全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4、2024年9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全良提供的年产500万个纸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和年产500万个纸箱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年产500万个纸箱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
5、2024年9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全良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6、2024年9月2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全良提供的检测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有组织废气已达标排放。
7、2024年9月2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4〕26-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1级;(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级;(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情形)“不予裁量”。(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不予裁量”;(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18750元整,大写贰拾壹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