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4〕2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金顺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艳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CE4123D
地址/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化武路与罗七路交汇向南200米路西
2024 年10月18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覆膜机生产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启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排车间内,并最终逸散至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录像视频1份,2024年10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覆膜机生产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启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排车间内,并最终逸散至外部环境的情况的事实。
2、调查询问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覆膜机生产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启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直排车间内,并最终逸散至外部环境的事实。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提供,证明公司主体身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公司委托魏慧鑫同志协助处理生态环境工作事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登记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为3级;(2)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1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不予裁量”;(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补救措施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9000元整(大写: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