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4〕23-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晶鑫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方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558911954X
地址/住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罗八路52号
2024 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于2021年4月24日全面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4张,2024年9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于2021年4月24日全面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的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于2021年4月24日全面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的事实。
3、关于对山东晶鑫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3.2mSS防粘无纺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文号:临罗环函(审)〔2010〕90号)复印件1份及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文号:临罗环函(验)〔2014〕58号)复印件1份,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8000吨3.2SS防粘无纺布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
4、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复印件1份,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原定建设期限及原定投资额的事实。
5、山东晶鑫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复印件1份,你单位提供,用于证明你单位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实际投资额及建设、投产时间的事实。
6、增值税专业发票复印件27份,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实际投资额。
7、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提供,用于证明案件当事人主体资格。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9月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2024年9月11日你单位收到了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9、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点防控物资任务调运单和临沂市罗庄区应急物资产能项目保障管理协议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年产32000吨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防护服原材料项目为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物资保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2024〕2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以下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裁量等级为1级;(2)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级;(4)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仅适用于逾期不改正情形)“不予裁量”;(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不予裁量”;(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级;(3)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625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