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2024〕1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MA3C75DT5H
地址/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后站村
2024 年5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煅烧废气排气筒、烘干废气排气筒开展氟化物监督性监测。2024年5月25日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编号NO.SC2024052501A),2024年5月2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监测报告送达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监测,发现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氟化物平均值为211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9mg/m3)22.4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5月23日由授权委托人张文波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煅烧废气排气筒、烘干废气排气筒开展氟化物监督性监测的情况。2024年5月28日由授权委托人张文波签字确认的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编号NO.SC2024052501A)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监测报告送达并签收。2024年6月3日由授权委托人张文波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长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煅烧废气(DA001)排气筒氟化物平均值为211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9mg/m3)22.4倍的违法事实。2024年6月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凤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张文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文波提供的年加工72000吨萤石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有合法环保手续的事实;2024年6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级;(2)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为3级;(3)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级;(4)超标因子数量“1个”裁量等级为1级;(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配合调查情况 “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3)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级;(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为-2级等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6562元整,大写贰拾贰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