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1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中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1L15462964F
地址/住址:罗庄区册山街道临册路与东雕路交汇处北26米路西
2024 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5月3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气液比、密闭性)进行监督检测,2024年5月31日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O.SC2024053101A),2024年6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2#、4#、5#、7#、8#、9#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密闭性检测,初始压力达不到500Pa,超出检测浓度及测定范围《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GB20952-2020)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5月30日由授权委托人卜贵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2张,证明现场对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液阻、气液比、密闭性)进行监督检测的情况。2024年6月3日由授权委托人卜贵生签字确认的山东山川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O.SC2024053101A)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检测报告送达并签收。2024年6月3日由授权委托人卜贵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加油站2#、4#、5#、7#、8#、9#加油枪气液比检测结果不达标;密闭性检测,初始压力达不到500Pa,超出检测浓度及测定范围《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GB20952-2020)要求的违法事实。2024年6月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卜贵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卜贵生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中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卜贵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卜贵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卜贵生提供的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和临沂市罗庄区房庄盛源加油站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通过环保验收等事实;2024年6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一)裁量因素(1)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级。(二)修正因素(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级;(2)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级;(3)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级;(4)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为0级等裁量因素,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