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10号
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0751774066E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沂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建富
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3月16日由授权委托人李万利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的情况。2024年3月16日由授权委托人李万利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7号建筑陶瓷生产线压机工序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减少粉尘排放的违法事实。2024年3月16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万利提供的授权委托人李万利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年产1605万㎡新型内装饰瓷砖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共4页);2024年3月16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