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9号
临沂双杰铸造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58040502X2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傅庄办事处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父英平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型及熔铸工序废气配套的风机电机正在运转,光氧催化装置未通电,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4月12日由授权委托人宋维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提取的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造型及熔铸工序废气配套的风机电机正在运转,光氧催化装置未通电的情况。2024年4月16日由法定代表人主父英平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造型及熔铸工序废气配套的风机电机正在运转,光氧催化装置未通电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宋维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宋维娟提供的授权委托人宋维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的身份;2024年4月16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父英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主父英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你单位提供的年铸件3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共2页);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