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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4〕5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5

临沂华宇志强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C6K3U61N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振兴大道与俄黄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凤乾

我局于20243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3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432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20243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32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4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