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不罚字〔2024〕2号
山东创诺玻璃装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D7A7991K
地址:沂堂镇龙泉官庄村振兴大道与俄黄路交汇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常安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4月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承诺书、收款收据复印件;2024年4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不罚告字〔2024〕2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应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鉴于你(单位)生产车间已建设钢化炉2台,磨边线1条,切割机1套,新建设备正在进行组装,配电柜未接电,现场无生产痕迹。依据《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临府执监发〔2023〕4号)第九项市生态环境局案件中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1.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报告书、报告表;2.“未批先建”处于建设阶段;3.无污染物产生;4.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由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不予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