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4〕4号
临沂东宇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3ER00F5Q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办事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青梅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3月11日提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山东齐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3月1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更换伴热管维修记录、窑炉风机检修记录、窑炉正产生产数据显示情况、佐证材料;2024年3月15日对山东齐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15日提取的山东齐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委托运营服务合同;2024年3月1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