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52号
临沂鑫宇纸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945DQH4E
地址:付庄街道办事处殷旦子村村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宗同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年10月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023年10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9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5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