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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3〕49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49

临沂泓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7L2DA84B

地址:傅庄街道东三冲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俊红  

我局于20239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9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91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0239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91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4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7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