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40号
周振良:
地址:付庄街道办事处李庄村
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周振良涉嫌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类污固体废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8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年8月8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8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4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