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37号
张鑫:
地址: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阙店村油房组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张鑫涉嫌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年7月20日提取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