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26号
临沂市罗庄区俊松机械设备制造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2371311MABYN6077J
地址:盛庄街道美鑫产业园C8区06-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玉科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上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年7月28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