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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3〕14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01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14

山东亚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02MA3EY0W8XG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美鑫钢材市场D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海滨  

我局20236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亚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6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62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6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62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7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水污染防治类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壹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