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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3〕12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0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12

临沂市罗庄区凯达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349047004E

地址:罗庄区傅庄街道劳模店村西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倩

我局20235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5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52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验收的批复复印件20235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6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的要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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