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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3〕3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0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3

临沂友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3WJLP79X

地址:罗庄区沂册路与水厂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徐欣田

我局于2023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测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且数据异常,仍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3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3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26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价格公示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327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3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放弃进行陈述申辩,放弃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4项的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贰佰陆拾元,并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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