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1号
山东鹏程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790370558Q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秀玲
我局于2022年11月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1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年11月2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年11月23日提取的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DL202211220537、FDL202211220548、FDL202211220557、FDL202211220566、FDL202211220576);2023年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2月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