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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3〕1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31

山东鹏程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790370558Q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秀玲

我局2022112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11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1122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1123日提取的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DL202211220537FDL202211220548FDL202211220557FDL202211220566FDL202211220576);2023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22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3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