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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2〕92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13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92

临沂爱泊派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3ELD9E78

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南茶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鲁平

我局于202212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12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121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12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122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大气污染防治类类第35的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捌仟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持局出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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