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92号
临沂爱泊派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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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南茶棚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鲁平
我局于2022年12月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年12月19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年12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2月2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9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类第35项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捌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