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9号
刘**: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南环路智慧粮油市场院内
我局于2022年9月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年9月27日提取的山东华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DL202209260290);2022年10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10月13日提取的你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10月13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