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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罗庄)罚字〔2022〕83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2-10-19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3

临沂市兴旺耐火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X13742038P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桂芳

我局于20227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窑炉有组织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超标2.89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7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725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727日提取山东君成环境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0227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9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陆万柒仟伍佰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