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5号
临沂罗开宏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371311MA3TL6HU33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西卜庄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健钧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骨料破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设2台鄂式破碎机,1台锤式破碎机。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年8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提取山东兴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2022年8月10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22年8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柒仟贰佰贰拾肆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