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临环(罗庄)罚字〔2022〕84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2-09-2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4

刘**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28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厂区地下倾倒、填埋铝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8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84日提取的你身份证复印件20228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2291日提取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29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9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项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肆万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