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4号
刘**: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办事处
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临沂市豪门望族门窗有限公司厂区地下倾倒、填埋铝灰。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8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2022年8月4日提取的你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8月4日制作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022年9月1日提取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2年9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项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肆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