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2号
临沂宇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34464984XC
法定代表人:左会成
地址:罗庄区沂堂镇麒麟山村北220米
2022年8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70万水泥稳定碎石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8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