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23号
临沂鲁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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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金芳
地址:罗庄区黄山镇蒋史汪二村西1070米
2022年4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2〕23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