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2〕8号
山东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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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父文纪
地址:傅庄街道工业北路汤庄工业园
2022年3月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生产区域地面积尘和气态污染物扬散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