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96号
临沂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580442568T
法定代表人:黄进前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劳模店村
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去向要求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1〕96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