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87号
临沂美鑫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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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胜英
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新206国道与金七路交汇处路北
2021年9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提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