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51号
罗庄区张印锋养殖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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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印锋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张庄村东
2021年4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1年7月3日提交了书面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6日组织了听证,我局对你公司听证申请相关内容进行了复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第8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柒仟肆佰玖拾玖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