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69号
临沂蜜城糖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F23UM6H
法定代表人:侯增金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
2021年6月1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 10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罗庄)罚告字〔2021〕69 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7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