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庄)罚字〔2021〕65号
刘大军:
企业所在地址:罗庄区盛庄街道滨河路六艺广场东侧附近
2021年6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2021年7月19日